关于对城区门头广告和牌匾标识
进行规范管理的通知
各城区门头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单位(人):
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门头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科学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精细化管理水平,全面做好门头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规划、审批、设置、监管等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《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《烟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》《龙口市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设置技术导则》等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制度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凡需在城区安装门头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单位(人),均须持相关资料到市行政审批局住建窗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,其他单位、物业企业及个人无权进行备案登记。设置门头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符合门头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要求、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,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;
(二)与城乡容貌、周边环境相适应,兼顾昼夜景观;
(三)倡导环保绿色,鼓励使用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;
(四)不得破坏建(构)筑物结构安全和整体效果,不得影响建(构)筑物采光、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。
二、门头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应当一店一牌,禁止超出建筑物顶部设置门头广告和牌匾标识,禁止设置楼(屋)顶广告,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和大型条幅广告,禁止在建(构)筑物、公共设施、桥梁、路面、线杆、树木、楼道等处张贴、涂写、刻画广告。
三、门头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单位(人)是门头广告和牌匾标识安全管理的责任人,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:
(一)明确安全管理人员,建立安全责任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;
(二)在设置门头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施工期间,采取安全保障措施,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;
(三)每月对门头广告和牌匾标识进行安全检查,气象部门发布台风、大风黄色以上预警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等时,及时进行安全检查,并做好台账记录;
(四)对门头广告和牌匾标识进行安全检查时,发现不符合安全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,立即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。
四、设置单位(人)应当负责门头广告和牌匾标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,保持门头广告和牌匾标识完好整洁,确保符合城市容貌标准。对出现破损、倾斜、残缺、污损、褪色、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的,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。设置人未按要求进行维护或者修复、更新的,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。逾期不改正的,依照相关法律、法规依法处罚。
五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备案登记,不得擅自设置和安装门头广告及牌匾标识。违反规定的,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依照相关法律、法规依法处罚和拆除,同时把设置单位(人)和施工单位纳入社会信用体系。广大市民发现门头广告和牌匾标识违法设置的,可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举报和投诉。举报投诉电话:8777192。
龙口是我家,管理靠大家。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,规范门头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,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,美化城市市容环境,建设美丽龙口。
龙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
2024年10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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